建立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本报讯(张建平)为规范食品流通经营行为,保障我省流通环节食品消费安全,近日,省食药监局印发《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十项制度》,其中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按照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时,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点不合格食品,将有关信息登记造册,同时通知生产者或供货者,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要及时公告,通知消费者退货。食品经营者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当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如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